相关链接: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
一、《规定》出台的意义
《规定》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的党内法规,是首次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作出的全面系统的制度设计,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了新的制度保障,必将更加
《规定》的出台,最重要的作用就是让领导干部时刻都有箭在弦上的紧迫感,将“食品安全就是民生工程”注入到领导干部的观念和意识里,把食品安全监管作为民生工程、民心工程和政治任务来抓。
二、《规定》明确责任
《规定》紧紧抓住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对地方党委主要负责
《规定》明确,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行业或者领域内的食品安全工作负责,并对地方党委主要负责
——地方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应当全面加强党对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
——地方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加强对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
——地方各级政府分管食品安全工作负责人“应当加强对本地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具体负责组织本地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其他委员和政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分管行业或者领域内食品安全相关工作的领导。
三、《规定》工作要求
《规定》围绕食品安全全链条全过程监管,涵盖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食品生产经营安全监管以及食品安全相关领域工作的责任。其中,对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明确包括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粮食、教育、政法、宣传、民政、建设、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等行业或者领域与食品安全紧密相关的工作,以及为食品安全提供支持的发展改革、科技、工信、财政、商务等领域工作。
《规定》将食品安全各个领域的工作都纳入进来,并明确责任要求,有利于进一步形成各领域协作配合、齐抓共管的食品安全工作格局。
四、《规定》督促职责
《规定》明确了三大督促落实的手段。一是跟踪督办。明确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对落实食品安全重大部署、重点工作情况进行跟踪督办。二是履职检查。明确地方各级党委应当结合巡视
《规定》着重强化了结果运用,明确跟踪督办、履职检查、评议考核结果应当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奖惩和使用、调整的重要参考。
五、《规定》的奖惩要求
《规定》坚持奖惩分明,坚持综合运用考核、奖励、惩戒等措施,督促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确保党中央、国务院食品安全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规定》明确:对及时有效组织预防食品安全事故和消除重大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在食品安全工作中有重大创新并取得显著成效的;连续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成绩优秀等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规定》明确:对履职不到位的、对本区域内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食品安全事件负有领导责任的;对本区域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领导有关部门有效处置,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较大损失的;对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违规插手、干预食品安全事故依法处理和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处理等情形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规定》明确:对及时报告失职行为并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预防或者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重大损失、挽回社会严重不良影响,或者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主动承担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从轻、减轻追究责任。对工作不力导致重大或者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六、贯彻建议
一是积极开展《规定》的学习宣传。将《规定》纳入州县委、乡镇党委领导干部教育培训重要内容,准确把握《规定》的精神实质和核心要求;同时,通过主流媒体、新媒体、群众宣讲等各种传播渠道,开展多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