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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自然资源督察办法》(以下简称《督察办法》)经四川省人民政府第二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4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更好让社会各界了解有关情况,推动《督察办法》在全省贯彻实施,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自然资源管理工作,围绕加强耕地保护、统筹国土空间体系建设、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能源资源安全、提高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等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论述,为我们做好自然资源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国家层面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严起来实起来,采取了一系列“长牙齿”的硬举措保护自然资源。自然资源部坚持“严守资源安全底线、优化国土空间格局、促进绿色低碳发展、维护资源资产权益”工作定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督察职责定位要求,聚焦省级政府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持续开展国家自然资源督察。省委、省政府高位推动,将落实国家自然资源督察要求、开展省级自然资源督察作为规范全省自然资源管理秩序的重要抓手,主要领导多次作出指示批示,要求坚决彻底、动真碰硬抓好督察发现问题整改。在自然资源管理全面趋紧从严的大背景下,夯实开展省级督察的法律基础,将全省督察工作纳入法治轨道,进一步树立督察权威、发挥利剑作用,才能更好督促地方政府履行自然资源管理主体责任,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自然资源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落地落实。
二、我省自然资源督察制度历史沿革
2004年,我省率先在全国实行城乡规划督察制度。2006年,国家建立土地督察制度。2018年机构改革后,原国家土地督察制度变为自然资源督察制度。我省于2019年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城乡规划督察职能划转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立自然资源督察制度。2019年以来,我省在已开展15年的城乡规划督察实践的基础上,开展具有四川特色的自然资源督察,形成了较为成熟的业务框架和工作体系,及时发现制止、督促整改了一批自然资源领域违法违规问题,在切实规范全省自然资源管理秩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较为广泛的思想共识和较为明显的工作效果。结合新形势新要求,有必要将督察实践中形成的成熟经验做法,以立法形式上升为省政府规章。
三、制定依据
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以法律形式明确国家对各省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督察。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对督察内容进行细化规定。2022年《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修订,明确“省、市(州)人民政府授权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等情况进行督察,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为更好承接落实上述法律法规,推动有关规定在我省督察实践中落地落实,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自然资源督察体系,特制定《督察办法》。
四、主要内容
《督察办法》共二十四条,不分章节。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内容。
(一)关于督察工作体制。一是省政府授权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政府进行自然资源督察。二是明确督察内容包括耕地保护、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施、国家和省相关重大决策落实、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以及国家督察发现问题整改等事项。三是省政府加强对督察工作的领导,其他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关于督察工作组织实施。一是根据全省自然资源管理工作需要,结合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发现问题,制定年度督察工作计划,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计划外可根据省政府安排开展专项督察。二是省政府向下级政府派驻自然资源督察员开展日常督察,明确督察员聘任程序和条件。三是开展例行督察、专项督察应当发送督察通知书,规范通知书内容和督察组人员组成,明确督察人员回避制度和纪律要求。四是明确被督察政府的配合义务和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的督察措施。五是规定对督察发现的问题与被督察政府进行书面核实,督察结束后形成督察报告,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省政府。六是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每年向省政府报送督察工作整体情况,并提出改进意见建议。
(三)关于督察发现问题整改。一是对督察发现的问题,根据情节发送督察建议书、意见书和督办函,明确主要问题和整改要求。二是被督察政府应当按要求组织整改,并及时报送整改情况。三是建立督察问题整改销号制度,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未按要求整改的,采取通报、约谈和建议有权机关追责问责等措施。四是对督察发现不属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辖的重大问题线索,移送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四)关于督察结果运用。将督察意见书、督办函反馈问题及整改情况纳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以及对市(州)、县(市、区)政府相关考核评价内容。
此外,《督察办法》还明确市(州)政府参照本办法开展自然资源督察;规定本办法施行时,《四川省城乡规划督察办法》(省政府令第304号)同时废止。
五、亮点和特色
《督察办法》的制定秉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问题导向、突出重点,敢于碰硬、精准督察,分工负责、协调联动的工作理念,着力推动形成分工明确、相互衔接、融会贯通的省级自然资源督察业务体系,逐步实现自然资源一体化、全要素、常态化督察。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特点。
(一)探索了督察法治建设的“新实践”。《督察办法》是全国首部关于自然资源督察的省级政府规章,在全国省级自然资源督察地方性立法中属于首创,是我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自然资源的有益尝试和大胆创新,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坚定决心,以及牢牢扛起政治责任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和自然资源安全底线的政治担当和鲜明态度。
(二)形成了督察体系构建的“新格局”。《督察办法》围绕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作配合、省市县上下联动的督察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督察“尖刀”“利剑”“前哨”作用,夯实下级政府自然资源管理主体责任、主管部门行业监管责任。一是明确省政府加强对自然资源督察工作的领导,建立完善自然资源督察制度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开展督察工作。二是明确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授权开展督察工作,省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审计、林草等部门按照职责配合做好督察工作。三是明确被督察政府应当依法接受、配合督察,不得拒绝、阻碍和干预督察。同时,明确市(州)政府可参照开展自然资源督察。四是明确省政府向下级政府派驻自然资源督察员,对派驻地进行日常督察。
(三)拓展了督察有效覆盖的“新领域”。随着自然资源“两统一”职责履行和“多规合一”的推进,我省自然资源督察范畴由原来单一的城乡规划督察向国土空间规划、土地、矿产等综合督察转变。《督察办法》着眼推动自然资源全领域督察,在法律法规授权开展土地督察的基础上,综合考虑自然资源领域相关立法进程,专门明确自然资源督察内容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纳入自然资源督察的其他事项”,为依法依规拓展督察范畴做好准备。同时,立足落实国家自然资源督察要求,将国家督察发现问题整改作为省级督察重要内容。
(四)规范了督察流程设计的“新路径”。加强督察工作系统性、整体性设计,围绕自然资源中心工作,制定年度督察计划,按程序报省政府批准后作为全年开展督察工作的依据并组织实施。同步建立年度督察报告制度,形成省政府统筹领导全省督察工作的闭环管理。构建以日常督察、例行督察和专项督察为核心的督察业务体系,将日常监管、全面体检与重点监督有机结合。全流程规范督察通知、督察实施、发现问题、督促整改等工作环节的程序和要求,强化督察工作的质量管控。
(五)增强了督察工作权威的“新力度”。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向被督察政府发出督察意见,督促其落实整改主体责任,组织整改纠正问题。加强对地方整改情况的督促核查,可采取通报、约谈等措施加大督促整改力度。深化自然资源行政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贯通协调机制的探索,明确可以依法向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等有权机关提出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的建议。强化督察结果运用,将督察意见书、督办函反馈问题及整改情况纳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以及对市(州)、县(市、区)政府相关考核评价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