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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行政裁量权基准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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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360号

四川省行政裁量权基准管理规定已经2023122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2024219日起施行

省长

                                                                 2024年1月12日

文字解读:https://sjj.yaan.gov.cn/xinwen/show/7a899952728b2de847f31c5c9ca58f52.html

四川省行政裁量权基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管理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合理行政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裁量权基准是指行政机关结合本地区本部门行政管理实际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裁量空间的内容进行细化量化以特定形式向社会公布并施行的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

第三条行政裁量权基准管理遵循法制统一程序正当公平合理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管理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制定和管理本部门本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推进行政裁量权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技术手段将行政裁量权基准内容嵌入行政执法信息系统为行政执法人员提供有效参考或精准指引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行政机关拟定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应当依法合理设定行政执法权对行政执法权的行使主体条件程序种类幅度等要素作出具体明确规定压缩行政执法裁量空间

第七条省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和工作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裁量权基准

市级行政机关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和工作要求完善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裁量权基准

县级行政机关可以对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的标准条件种类幅度方式时限予以合理细化

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由省级行政机关负责制定本系统的行政裁量权基准

第八条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的标准条件种类方式时限等规定只有原则性规定或者有裁量幅度的以及其他需要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

第九条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应当遵循下列规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充分考虑一般法与特别法之间的关系

(二)符合公众合理期待综合考虑行政执法的事实性质情节法律要求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因素

(三)总结运用行政执法开展情况行政复议审查情况和司法审判情况等有关执法实践经验

上级行政机关对同一行政执法事项已经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下级行政机关原则上不再制定该事项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已经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不能满足本地实际需要的可以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范围内合理细化量化但不能超出上级行政机关划定的阶次或者幅度

第十条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一般以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制定执行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以规章形式制定的执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应当遵循下列规则:

(一)符合立法目的

(二)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应当采用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没有损害或者损害较小的方式

(三)考虑相关事实因素和法律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

(四)平等对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事实性质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情况下给予基本相同的处理

第十二条有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行政执法决定书中载明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适用情况

行政执法人员借助智能辅助系统分析案件计算裁量标准的应当在参考相关结论的基础上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依法提出合理的行政执法裁量意见

适用本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或者借助智能辅助系统计算的裁量结果将导致行政执法行为显失公平明显不符合常理常情或者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经本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可以调整适用需调整适用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应当报请该基准制定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制定的裁量标准可以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审查具体行政行为适当性的依据

第三章 特别规定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当包括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等内容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根据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划分为不予处罚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和从重处罚等裁量阶次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处罚种类幅度的应当对应裁量阶次列出适用条件和处罚标准

(三)法律法规规章对不予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条件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明确具体适用条件和处罚标准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免予行政处罚

(四)法律法规规章对情节轻微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等处罚幅度有规定的应当明确具体适用条件

(五)其他存在裁量空间的应当细化量化裁量权标准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行使以下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

(一)免予处罚的明确记录违法情况说明理由并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

(二)减轻处罚的在法定幅度以下作出裁量决定有数个法定幅度的在对应法定幅度的下一个幅度内作出裁量决定

(三)既有从重又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全面考虑综合分析确定处罚结果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应当包括行政许可事项及其子项名称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审批程序办理时限许可方式不予受理情形等内容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新增许可条件环节证明材料等增加行政许可申请人义务的内容

(二)不得设置或者变相设置歧视性地域限制等不公平条款

(三)行政许可需要由不同层级行政机关分别实施的行政许可程序中要明确不同层级行政机关的具体权限流程和办理时限

(四)对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应当公布数量和遴选规则

(五)对行政许可办理过程中存在的其他裁量权应当细化量化裁量标准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许可条件没有规定的应当以规章形式明确行政许可的具体条件细化行政许可实施规范

第十七条行使行政许可裁量权应当遵循下列规则

(一)不同层级行政机关均有权实施同一行政许可的有关行政机关不得推诿或者限制申请人的自由选择权

(二)法律法规规章没有对行政许可规定数量限制的不得以内部控制规划等形式限制数量不予许可

(三)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实施年检年审和注册依法需要年检年审和注册的不得将参加培训加入协会或者缴纳费用等作为前置条件

(四)实施行政许可需要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提供资信证明检验检测评估等中介服务的行政机关不得指定中介服务机构

第十八条制定行政征收征用裁量权基准应当包括征收征用项目法律依据征收征用主体征收征用标准计算方法适用条件等内容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对行政征收征用的标准程序和权限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合理确定征收征用财产和物品的范围数量数额期限补偿标准等

(二)对行政征收项目的征收停收减收缓收免收情形应当明确适用条件审批权限和程序

(三)对行政征收征用过程中存在的其他裁量权应当细化量化裁量标准

第十九条行使行政征收征用裁量权应当遵循下列规则

(一)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征收征用项目外不得增设新的征收征用项目

(二)扩大行政事业性收费范围或者提高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并举行听证会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委托实施征收征用事务的应当明确委托的具体事项条件权限期限程序和责任

(四)不得将法定职责范围内的征收征用事务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交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

第二十条制定行政确认裁量权基准应当明确申请材料确认程序确认条件办理时限等内容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对行政确认申请需提交的材料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申请材料清单

(二)对行政确认程序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具体程序

(三)对行政确认办理时限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具体情形的办理时限

(四)对行政确认事项办理过程中存在的其他裁量权应当细化量化裁量标准

第二十一条行使行政确认裁量权应当遵循下列规则

(一)申请人因特殊情况无法亲自到场确认的应当列出特殊情况的具体情形并在兼顾行政效率的情况下采取方便申请人的方式实施确认

(二)行政确认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

第二十二条制定行政给付裁量权基准应当明确申请材料给付程序给付条件办理时限等内容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对给付条件只作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给付的具体条件

(二)对给付方式只作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给付的具体程序和方式

(三)给付数额存在一定幅度的应当列出给付数额的具体标准

(四)对给付办理时限没有规定或者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具体情形的办理时限

(五)对行政给付过程中存在的其他裁量权应当细化量化裁量标准

第二十三条行使行政给付裁量权应当遵循下列规则

(一)对拟给付对象情况进行调查可以采取民主评议等方式听取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会

(二)在一定范围内公示给付对象相关信息

(三)决定不予给付的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制定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应当包括强制种类法律依据适用条件具体程序等内容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对查封的涉案场所或者查封扣押的设施和其他财物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作出明确界定

(二)对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适用的具体情形

(三)对需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紧急情况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紧急情况的具体情形

(四)对行政强制过程中存在的其他裁量权应当细化量化裁量标准

第二十五条行政机关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强制措施的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产除依法需责令关闭的企业外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

第二十六条制定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应当包括检查事项法定依据类别范围方式程序等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行政检查事项应当与四川省行政权力指导清单中载明的行政检查权力名称保持一致

(二)行政检查事项应当按照行业风险等级违法行为发生后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等标准划分为一般检查重点检查等检查类别

(三)行政检查的方式应当明确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的适用情形

(四)行政检查应当明确批准告知相对人权利义务听取意见记录检查情况等程序

(五)对行政检查过程中存在的其他裁量权应当细化量化裁量标准

第二十七条行使行政检查裁量权应当遵循下列规则

(一)对关系食品安全药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等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重点领域被多次投诉举报属实的检查对象应当重点检查

(二)对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核查信用优良的检查对象应当减少行政检查频次

(三)除重点检查外应当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事项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方式进行

(四)可以通过信息共享互联网+监管等方式达到行政检查目的的原则上不再进行现场检查

(五)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不同行政检查的原则上应当合并检查

(六)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行政检查可以同时开展的应当实行联合检查推行综合查一次执法模式

(七)行政检查不得妨碍检查对象正常的生活和生产经营活动

(八)实施行政检查应当制作行政检查登记表现场检查记录等文书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检查过程中需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存在裁量空间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根据行为类型分别细化量化裁量标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通过行政执法情况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依法行政考核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行政复议附带审查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处理等方式对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行使行政裁量权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规定投诉

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选取说理充分裁量权行使得当具有参考价值的典型案件作为行政执法指导案例

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动态调整机制定期对行政裁量权基准实施情况开展评估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已经修改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及时修改行政裁量权基准

有新的法律法规规章颁布实施需要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或者行政裁量权基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已经修改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制定或者修改行政裁量权基准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制定或者修改的经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制定或者修改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1

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发现本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本规定的应当主动及时自行纠正

第三十四 条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按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规定依法追究行政执法责任构成违法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一)不按本规定制定或者调整行政裁量权基准的

(二)未经批准不执行已生效的行政裁量权基准的

(三)不当行使行政裁量权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四)发现违反本规定行使行政裁量权行为不自行纠正的

(五)其他违反本规定行为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执法的组织和依法接受行政机关委托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组织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强制行政检查和其他行政行为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行政征收征用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收取或者暂用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一定财物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确认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法律事实进行确定和认可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行政给付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向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提供物质利益或者赋予其与物质利益有关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四)行政检查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了解核查和监督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2024219日起施行201451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78号公布的四川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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