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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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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法背景

传染病的防治工作是保障广大群众的全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大事,它是事关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这不仅是一个卫生问题,更是一个社会政治问题。目前我国传染病流行状况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防治工作面临着重大挑战。我国于1989年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将传染病防治纳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实施对我国传染病防治工作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我国传染病防治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2002年,一场突如其来的“非典”疫情,暴露了我国公共卫生体系的积弊。在此背景下,国务院法制办、卫生部在总结我国传染病防治经验特别是非典防治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提出了修订草案,在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又在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正。之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2013年11月4日发布《关于调整部分法定传染病病种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中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相关规定,将人感染H7N9禽流感纳入法定乙类传染病;将甲型H1N1流感从乙类调整为丙类,并纳入现有流行性感冒进行管理;解除对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的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认真总结了以往传染病防治实践,尤其是抗击“非典”的经验与教训,对提高我国传染病防治的整体水平,促进公共卫生体系的建立与完善,保障人民健康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起到重要的作用。

二、我国传染病防治现状

1.我国传染病防治管理法规还不够健全

从目前我国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来看,相关的制度还不够健全。在实际管理过程中,会出现管理人员所采用的措施不够标准,管理人员不能严格对传染病防治情况进行及时检测。

2.传染病防治管理人员责任意识有待加强

在传染病防治管理过程中,传染病管理人员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目前我国有些传染病防治人员综合素质不高、职业道德素质较低、技术水平不高,对实际操作不够重视。所以可能导致他们在实际防治管理工作中的技术水平比较低,不能高质量完成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

3.宣传力度不够

在实际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中,政府部门、医院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对传染病的宣传力度欠缺,导致基层人民不能快速、准确的理解传染病的危害,不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对传染病进行预防和防治。另外,加之一些相关政府部门领导人对于传染病防治工作重视不够,没有充分认识到传染病防治的重要性导致对其资金投入不足,一些卫生监督机构经费严重欠缺,缺乏用于传染病防治管理的专项经费,挫伤了管理人员的积极性。

三、新法对旧法的调整内容

1.通过施行

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作出修改:(一)将第三条第五款修改为:“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二)第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需要解除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

2.新法调整的内容

198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将35种传染病列为法定传染病,并分为甲、乙、丙三类。新法对法定传染病病种及分类进行了调整。

一是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列入乙类传染病并按照甲类传染病管理。

二是将原来按照甲类传染病管理的艾滋病改为按照一般乙类传染病管理。虽降级管理,但仍受到“重点关照”。目前,我国正处于艾滋病防治的关键时期,因此传染病防治法授权国务院制定具体办法,促使各级人民政府加强艾滋病的防治工作,防治艾滋病的传播。

另外,新法将原来丙类传染病中的肺结核、新生儿破伤风、血吸虫病调整为乙类传染病,将原来乙类传染病中的黑热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调整为丙类传染病。还根据病原体的分类,将列入法定传染病的病种按照病毒、细菌、螺旋体、寄生虫的顺序重新作了调整。

经过上述调整,列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法定传染病共37种,其中甲类2种,乙类25种,丙类10种。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还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1)将非典、禽流感由原来的甲级传染病降为乙级传染病

2002年我国发生了突如其来的非典疫情,之后又在我国部分地区和周边国家发生了禽流感,引发了社会对这两种新型传染病的关注。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将非典、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列为乙类传染病,使列入法律的法定传染病达37种,其中甲类2种,乙类25种,丙类10种。 

非典、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这三种传染病虽然只被纳入乙类,但由于其传染性强、危害大,如果先要报批、公布才能实施,难免贻误时机,导致严重后果。因此法律特别授权,这三种乙类传染病可以直接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2)艾滋病降级管理 

1985年我国发现首例艾滋病患者。过去由于不了解,我们往往谈“艾”色变,随着人们对艾滋病的了解和认识的深入,艾滋病不像过去那样神秘可怕。因此法律将原来艾滋病按照甲类传染病管理改为按照一般乙类传染病管理。

但目前我国艾滋病防治的形势仍然严峻,正在处于防治的关键时期。为此,传染病防治法授权国务院制定具体办法,促使各级人民政府加强艾滋病的防治工作,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治艾滋病的传播。   

(3)隐瞒、谎报、缓报者将受惩处

在传染病防治过程中,会出现一些地方基层疫情向上级报告不及时、传染病防治专业人员获取信息不畅通、掌握疫情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和下级单位、基层卫生机构沟通不够等问题。这在非典暴发时期已经突显出矛盾。修订后的法律对现行传染病疫情报告和公布制度作了完善,并新设立了传染病疫情信息通报制度。

修改后的法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未依法履行传染病通报、报告或者公布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实验室安全被强化 

修改后的法律加强了实验室的管理,严防传染病病原体的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的扩散。按照法律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实验室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建立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按照规定的措施实行严格监督管理,严防传染病病原体的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的扩散。

按照法律,违反规定,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对疫情隔离有了法律依据

修订后的法律,详细规定了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病人和疫情后应当采取的措施。对于甲类疑似病人,过去只规定“医学观察”,现规定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对于甲类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也规定了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的措施。

法律还增加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实施隔离措施。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为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针对禽流感发生时的需要,法律还增加授权,可以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采取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禽家畜,以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

法律还增加条款,对患甲类传染病死亡后的尸体处置以及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污染的物品的使用、出售和运输作了更为具体的规定。

(6)医疗救治更加及时

一些医疗机构在传染病救治过程中不同程度存在对患者相互推诿、诊治不及时的现象,原法律缺乏相应的规定。据此,修订后的法律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和接诊治疗。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应当将患者及其病历记录复印件一并转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

对于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法律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将根据情节给予通报批评、降级、撤职、开除乃至追究刑事责任等处分处罚。

(7)病毒携带者等不再受歧视

现实生活中,乙肝病人等携带病毒人员在就业工作中遭受到不公正待遇,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修订后的法律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8)传染病病人权利受保护

承担义务也应保护其权益。原传染病防治法没有规定保护传染病个人隐私,容易使病人及其家属的个人隐私在传染病预防和救治过程中受到侵犯,造成伤害。修订后的法律以人为本,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同时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综上所述,我国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通过对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制定规划、明确工作目标;加强宣传教育、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加强疫情监督、健全传染病检测网络;对重点人群实施监控政策以及尊重隐私;加强政府及相关部门的领导力;提高传染病宣传教育及人员培训;更加注重事前预防事后及时通报等内容使得新法较之旧法有了很大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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